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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41831,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现就开展我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一是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文体广电、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住建、质量监督、烟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商务、林业、消防大队、水务等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函告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三是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前将当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电话3115767),由工商部门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各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或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公章刻字业、旅馆业、保安培训、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典当行业等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同时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物流业、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经营监督管理及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4.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5.文化和新闻出版、旅游行业、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出版发行行业、出版物零售、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旅游业务、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收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血液制品、食品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流通、化妆品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7.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排污单位排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采矿许可范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0.城乡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城市燃气供应、热源供应、城市供水、物业服务、城市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验、机动车安检,生产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测特种设备,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制品生产、批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4.农业及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生产、生产资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材料、畜禽定点屠宰、兽药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5.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对外劳务合作、典当、拍卖、二手车市场交易管理、汽车拆解等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16.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7.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8.消防大队负责对办理证照前需提前获得消防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发放许可证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辖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同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函告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涉及许可经营的企业吊销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许可部门。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时间为41831,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1510

1.宣传发动。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调查摸底。对属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查处取缔阶段(511820

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特别要结合近期我县开展的汛期安全打非治违等活动,各尽其责,恪尽职守,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力争取得好的成效。

(三)检查总结阶段(821831

各单位要在831日前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报县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对好的做法与经验进行推广,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今后各年度如不单独部署,接此次安排时间段开展好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各单位按时间要求做好部署,实施和总结汇报工作。

三、工作重点

重点对象: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娱乐场所、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区域:城区、乡镇辖区主干道、车站等交通要道,集贸市场、工厂、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的场所、城乡接合部、农村主要集市及无照经营易发的其他地区。

重点行业:以煤矿、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食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采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药品、烟草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等行业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汛期安全打非治违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各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通报沟通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同时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积极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三)分类整治。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与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证照;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职责范围内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通知书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