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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告知书(暂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打印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环保局网站下载)

2、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一份)(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原件)

3、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

4、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表(原件一份)

5、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6、一年内排污费缴款回联

7、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8、换证应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环保审批合法有效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10、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监控联网证明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12、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企业提供危险处置相关资料(包括危险接收单位的合同、资质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13、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