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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农提字(2024)第25号 (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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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刘井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农业产业项目和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农业产业项目用地方面。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农业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出台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规【2020】3号)。文件对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和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严格界定范围中明确提出:“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设施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检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邓富中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地管理。”在强化用地管理中提出:“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业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按照农用地管理。目前来看,发展农业产业项目用地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满足和保障的。

第二,关于农村建设住房用地少的问题。农村居民符合建房条件,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形成新的“空心村”,尽量不占用耕地,经乡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签署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农转用组卷报批。

农转用审批组卷占用耕地的需要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补充所占用耕地,还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目前我县财政状况,无法满足农转用所需费用,所以农宅住房建设要做好村内挖潜,尽可能不新增建设用地。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提出的宝贵建议!

                                2024年9月3日

领导签发:赵振伶

联系人及电话:尹继民   0314-3114361

抄报:县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