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知字〔2024〕7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承德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普通话应
用场景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的决策部署,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取消《承德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普通话应用场景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承县政﹝2023﹞2号)中与税收贡献挂钩的奖励扶持条款,相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具体取消条款:
第七条 地方贡献支持
(1)企业地方贡献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实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超过(含)50万元的,给予地方贡献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计缴纳 50(含)-200万的,按50%额度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200-500万元的,按60%额度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500-1000万元的,按70%额度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另行议定。
(2)个人地方贡献奖励。企业员工在100人(含)以上的,给予2名高管奖励名额,每增加100人,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高管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补贴,同时奖励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员工有住宅用房需求的,政府可以帮助协调解决享受最高优惠价格购房。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