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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县市监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负责人:项宝付

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取得公司减资登记,对公司严惩,责令其改正,并撤销其减资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承德县行政审批局核查此事并提取了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卷宗》变更材料,其中包括: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债务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说明;4、股东会决议;5、公司章程;6、营业执照正副本;7、受理通知书;8、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9、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目录;10、登记通知书;11、核发证照情况表;12、市场主体登记证照核发和归档记录表,上述材料显示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3日将注册资本10000万变更为500万。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承县市监询通〔2024〕1号《询问通知书》。2024年1月26日经分管副局长赵春梅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运营部经理金文学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材料。2024年2月26日再次对你公司股东李少策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债权人耿云荣、程利锋、勾喜有进行了询问,分别提取了委托你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7日对债权人陈丽艳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委托你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8日对债权人郭春林、王秀东、胡秀芳进行了询问,分别提取了委托你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承县市监责改〔2024〕0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为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11月13日将注册资本10000万变更为500万,在2023年9月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减少注册资本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限: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20日,公告内容:本公司已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由10000万人民币减至500万人民币。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与本公司联系,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联系人:付雅静。我局执法人员对与你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合同耿云荣进行了询问,你公司2024年1月27日支付给其租金70%,除税款外还剩30%未支付,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勾喜有进行询问,你公司支付勾喜有2023年租金的70%,剩下30%未支付。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程利锋进行询问,因程利锋未与你公司签订降低租金协议,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租金。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陈丽艳进行了询问,因未与公司签订降低租金协议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租金。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郭春林进行了询问,因未与公司签订降低租金协议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租金。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王秀东进行了询问因未与公司签订降低租金协议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租金。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胡秀芳进行了询问,因未与公司签订降低租金协议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租金。在你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时,与以上人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时未通知债权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核实举报内容过程中到承德县行政审批局提取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材料卷宗一本(18页),证明了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在承德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营运部经理金文学制作的询问笔录,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股东李少策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是未通知全体债权人的事实。

 4、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债权人耿云荣、勾喜有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提取了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支付租金70%,剩下30%未支付给债权人,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事实。

 5、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债权人程利锋、陈丽艳、郭春林、王秀东、胡秀芳进行了询问,分别提取了提取了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支付2023租金,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事实。

 6、2024年3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承县市监{2024}0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责令改正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7、2024年3月12日再次向你公司股东李少策进行了询问,证明了你公司已向债权人支付2022年部分租金和收到承县市监{2024}0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行为1案件性质: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当事人属涉嫌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

行为1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公示系统进行了公告并且已向部分债权人支付租金造成债权人损失较小,社会较小危害后果较轻且属于首次违法。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决定给予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1、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

行为1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

行为2、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公司与耿云荣、程利锋等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办理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时提交的:“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中有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3年9月4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减至500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的表述。证明你公司提交的材料是虚假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时提交的材料中“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3年9月4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资资本从10000万元减至500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的表述。证明了事实上你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并未通知全体债权人。

行为2案件性质: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公司属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行为2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2024年1月份已付清2022年租金,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注册资本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责令改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以五万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行为2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

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2024年4月3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公开举行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的陈述及举证,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质证、申辩。对于执法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本次听证认为:债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12月31日起15年,2021年12月31日前租金从购房款中返还。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每年底一次性支付,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的租金通过证据显示有个别租户是2024年1月份结算的租金,你企业在2023年9月份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时,未完全支付租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减资变更时未通知所有债权人。综上所述,承德县中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租户资金支付,存在事实上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该公司同租赁户之间协商支付协议,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所以本次听证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建议维持办案机构处罚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的行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减少注册资本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县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50068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