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依法治县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直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意见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