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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共7项)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承德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监管股、工贸行业监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生产经营单位



2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股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生产经营单位



3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停电、停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承德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监管股、工贸行业监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承德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发布)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承德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监管股、工贸行业监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



7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承德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监管股、工贸行业监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