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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5日    来源:县城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㈠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7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㈡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㈡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8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㈢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9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㈣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㈣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0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㈥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第㈥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