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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来源: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2年)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8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9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0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1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2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首违不罚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