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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权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权限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

3.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4.建设公益性公墓

5.居民委员会、街巷、新建改建地名、居民区片命名、更名审批

6.对关于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外运的,没有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

7.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的处罚

8.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的处罚

9.对关于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0.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关于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关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关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1.对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2.对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

13.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关于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4. 对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5. 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16.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17. 对养老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8. 抚恤定补给付确认

19.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20. 收养登记

2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2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23. 婚姻登记

24. 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5.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

26. 伤残等级的审查上报

27. 殡葬管理收费

28.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29. 临时救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