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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对关于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外运的,没有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私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行政处罚对关于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关于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关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关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对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对关于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关于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关于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对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
    机构
 
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政建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养老
    机构
 
行政处罚对养老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承德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