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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处罚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来源: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打印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100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2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3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4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5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6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7

在本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处营业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8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09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0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1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3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4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5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6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8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19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未予以制止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2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3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4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5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6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7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29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0

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1

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2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学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3

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4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5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6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7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8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39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查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考级活动、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40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查处后拒不服从、不整改、不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1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42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043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044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045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46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047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1048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9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50

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1051

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1052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1053

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处罚

1054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56

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57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

1058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处罚

1059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处罚

1060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1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62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处罚

106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处罚

106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处罚

1065

 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处罚

1066

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处罚

1067

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处罚

行政处罚

1068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69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处罚

1070

 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处罚

1071

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处罚

行政处罚

1072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73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或以及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1074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没有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没有立即采取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没有保存用户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5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76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7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78

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79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0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1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2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3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4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5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6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7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8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89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90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91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92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1093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1094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096

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1097

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1098

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099

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100

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1101

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102

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3

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的文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4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6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7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8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09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0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1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2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3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4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5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6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7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8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9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1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2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3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4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5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6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7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8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2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0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2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3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七)项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4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5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6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7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39

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0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1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2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3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4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擅自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5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4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处罚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承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授权承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