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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立矿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县资规罚字〔2022〕第01号

当事人:承德县天立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县高寺台镇兴隆街村

我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对   你公司越界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6月18日在采掘与承德县鑫兴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兴隆铁矿中间的隔离带时超出了采矿许可证的批准范围,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储量核实报告、越界勘测图纸、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366.6元,

3.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计30366.6元+10000元=40366.6元(共计人民币:肆万零叁佰陆拾陆元陆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底商),账号:5003****0003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 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