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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2022年6月25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承县政办〔2022〕28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承德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三)相关规定

1.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县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人士、基层组织及相关重点企业负责人员。2.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3.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4.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不得阻扰和拒绝。5.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6.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改正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承德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