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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序号处罚文号
   编号
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违反条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金额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的履行日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案件类别所属系统
1(冀承承)应急罚〔2021〕非煤5号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吉庆铁矿Fe7/Fe8矿体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案  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91130821585404325F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吉庆铁矿Fe7/Fe8矿体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罚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已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缴入指定账户2021/8/4承德县应急管理局2021/08/0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2(冀承承)应急罚〔2021〕非煤5-1号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吉庆铁矿Fe7/Fe8矿体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案  段**130821******************
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吉庆铁矿Fe7/Fe8矿体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警告,罚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已缴纳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缴入指定账户2021/8/4承德县应急管理局2021/08/0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