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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本机关予以采纳,不会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负责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本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本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其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享有以上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
)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
)对行使执法检查、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一)对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二)如您(单位)认为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提出行政诉讼
    如您(单位)向上述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述有关单位受理您提出的行政复议且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认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您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机关指的是:承德县交通运输局、承德县运输管理所、承德县公路管理站、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承德县路政治超执法大队、地方海事处
    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承德县运输管理所、承德县公路管理站、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承德县路政治超执法大队、地方海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