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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六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冀政发〔20163)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编办;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24日已经出台《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冀政办〔20168号),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办、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实行“双告知”制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在实现信息化手段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有关审批部门。

目前县级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暂时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相应的审批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天将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发送至各部门邮箱内,各部门由专人负责认领。各部门于330日前将各自专用邮箱报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1157573115726(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作用,严格按照河北省即将出台的关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具体规定,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11)明确的监管清单,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我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清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编办;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大力配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及时与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通过政府政务网实现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2016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县级审批和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处置,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置。(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推进行业自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规约。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制度,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协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三)鼓励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监督管理,对纳税情况、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及鉴定。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拓展监督范围。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向群众广泛宣传市场监督工作情况,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公众关注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鼓励新闻媒体推出参与市场监督的好节目、好栏目,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市场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编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县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局、县级相关部门)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改革要求执行不力、改革进度迟缓、部门履职缺位错位、工作敷衍塞责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编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其他相关部门)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