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办字〔2020〕95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承德县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深度整治三年攻坚行动”中积极性高、治理效果显著、对全县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民营矿山企业。受奖补单位自身搞好绿色矿山创建之外,应积极向社会宣传绿色矿山创建理念,主动介绍推广创建做法和经验,为其他企业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第三条 由本县财政从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自2018年全市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以来,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总治理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绿化和工程治理投资100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后,按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总面积的15%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
2、鼓励企业在高标准治理本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因环境、安全、地质灾害等问题影响本企业矿山存续和正常生产的周边矿山灭失迹地自愿开展治理的予以奖补。灭失迹地生态环境治理面积在(100亩—300亩)或总投资超过500万元,按生态环境治理总投资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灭失迹地生态环境治理面积在(300亩—500亩)或总投资超过800万元,按生态环境治理总投资的4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灭失迹地生态环境治理面积在500亩以上或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按生态环境治理总投资的4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绿色矿山创建的工程支出和植被绿化恢复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 对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费用;
2、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3、 购置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建设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4、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司车辆支出;
5、其他与建设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规模、总投资、试生产或试运营情况等。
2、 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主要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土建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投资的文件。
3、各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企业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勘测单位及资产评估机构对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治理面积和投资额度开展测量、估算。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测量估算结果,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列入补助范围的矿山企业实施一次性补助,不得重复进行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绿色矿山建设的补助资金,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用于本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挪作他用的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