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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办字〔2020〕93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承德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开展相关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9日         

 

 

 

 

 

承德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河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承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承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同时,用3年的时间,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配套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排查整治范围。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的全部房屋,包括农村住房,村委会等行政办公场所,农村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商店、游客中心、农贸市场、KTV、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经营性场所,农村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农村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生产性用房,农村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卫生室(所、站)、敬(养)老院、福利机构、文化室、图书室、阅览室、礼堂等各类农村房屋。

(二)排查整治原则

1.全面摸底。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开展农村房屋排查,摸清农村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用途、安全状况等,同步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2.分类排查。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对其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3.重点整治。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彻底整治全面排查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

4.压茬推进。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统筹推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行立改,及时采取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综合治理。根据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情况,结合房屋状况、使用功能等实际,综合采取措施进行整治。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目标任务

1.202012月底前,完成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20216月底前,完成对农村房屋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

2.20216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2022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农村房屋整治工作。

3.202212月底前,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各类农村房屋建设标准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组织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包括建设年代久远、使用预制板建设、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以及农村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和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房屋等。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农村房屋全面摸底排查,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对排查的房屋进行登记,一处一档、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建立全面完整的排查档案。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经由村、乡镇政府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排查结果。同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各自领域开展排查,主要领导对排查结果审核签字后上报。排查时应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对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逐一登记造册。在整治到位前,应先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科学评估。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房屋的具体状况,分别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导则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准确判定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为实施整治提供科学依据。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聘请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承担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

(三)彻底整治。对经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技术路线、施工组织、资金保障、时限要求等,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进行加固。整治后达到房屋安全要求的,经相关行业部门验收并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使用。

(四)指导监督。积极组织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科研院校等单位参与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统筹安排和增加技术力量,对乡镇、村庄排查摸底和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严格按既定要求落实到位。乡镇要明确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农村房屋设计、施工以及建设队伍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制度。

(五)完善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面梳理、深刻剖析当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明确各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各类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明确和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内容,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监测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房屋安全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产权人自查自纠。农村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有农村房屋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排查基本信息,并对自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农村房屋的使用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会同产权人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村委会。

(二)村级摸底排查。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对本村范围的所有农村房屋进行自查,负责核实产权人自查结果信息,要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建立村级摸底排查台账,并将自查结果汇总上报乡镇政府。同时,对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村党支部要提出整治意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责任,抓紧整治。

(三)乡级排查整治。在产权人自查自纠和村级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同步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房屋状况逐幢进行排查,现场检查房屋安全情况、用作经营情况、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变动情况等,核实产权人自查结果和村级摸底排查信息,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初步判断意见,乡镇并负责督促村及产权人、使用人整治工作落实,要建立乡级排查整治台账,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

(四)行业部门自查。县直各部门要对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农村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举措,确保整治到位。各成员单位的自查和整治结果均要建立行业部门台账,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级统筹推进。县政府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综合信息平台,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乡镇排查情况随机抽查。对排查发现疑似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确保整治到位。包保乡镇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房屋进行排查,解决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县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乡镇长是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一把手要坚持亲自部署,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指导做好本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工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指导利用农村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农业生产性用房管理,按职责负责农宅安全隐患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处置;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处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涉及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经营性场所的农村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的,不予审核发放相关证照;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体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安全管理;旅游和文化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生产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粮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粮食加工仓储场所安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供销社场所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指导林场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上下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合力,共同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县里统一聘请技术指导人员,对各乡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摸底、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乡镇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清存量与控增量并重,防止产生新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四)落实整治资金。县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落实必要的农村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经费。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当地政府安排相关资金进行整治;对经营性用房、生产性用房等农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产权人或由产权人和使用人按照约定落实整治费用。

(五)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掌握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排查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强化考核问责。县督考办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乡镇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严重影响当地工作开展的领导干部,予以严肃问责。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导,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2020年11月25日前,各乡镇、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乡镇长或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一同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1日前报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


政策解读:关于《承德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