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德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的解读
为促进我县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我县行政执法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加快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承德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2020年制定承德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不作为、行政执法乱作为等问题,特别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后果的,严肃问责。
二、主要内容
(一)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范围。
《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履行其他公务职责中的过错行为未纳入《实施细则》调整范围。
(二)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
《实施细则》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追究过错责任的主体。
《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所属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为鼓励探索创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六)追究过错责任的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追究过错责任的程序为立案、调查、责任认定、作出处理决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步骤。为保障过错责任人的正当权益,《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申诉、复核的具体程序。
解读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