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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来源:下板城镇 【字体:  打印

承德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    


单位:承德县水务局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处罚裁量标准    

1    CD21sw-CF-0002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表下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万元    

较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表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以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万元    

严重    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六万元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万元    

2    CD21sw-CF-0003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轻微    情节轻微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万元    

较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万元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六万元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万元    

3    CD21SW-CF-0029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方案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水法)    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万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防洪法)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万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水法)    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万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防洪法)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万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水法)    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万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防洪法)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万    

特别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水法)    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万    

4    CD21SW-CF-0031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
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四、《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    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一万    

较重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万    

严重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万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 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五万    

5    CD21SW-CF-003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五、《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免于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较重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万    


严重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万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