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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家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家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帐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和依据     处理结果     案件类别     所属系统    

1     承德县一品佳味熟食店(白中成)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9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一品佳味熟食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白中成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5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2     承德县艳萍熟食店(盖艳萍)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8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艳萍熟食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盖艳萍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0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3     承德县磴上乡三门综合商店(郭子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4月7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磴上镇三道沟门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磴上乡三门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郭子华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郭子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场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26号),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0年4月22日前改正。2020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磴上镇三道沟门村再次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磴上乡三门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最近的一次进货中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1.罚款5000元     食品    

4     承德县姜奎面馆(姜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4月16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姜奎面馆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姜奎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姜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场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33号),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0年5月1日前改正。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再次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姜奎面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最近的一次进货中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2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1.罚款5000元     食品    

5     承德县淑文熟食店(解淑贤)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4月1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的承德县淑文熟食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解淑贤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94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6     承德县润美化妆品店(李少平)经营不能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案     2020年6月3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润美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李少平在场并全程陪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柜台内陈列丹萱美白滋润精粹水6盒,当事人李少平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35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丹萱美白滋润精粹水6盒;2、罚款1764元。     化妆品    

7     承德县李涛百货商店(李涛)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4月13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的承德县李涛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李涛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3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8     承德县三家乡便民药店(李秀华)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15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三家乡便民药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李秀华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21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9     承德县真情蛋糕店(梁秀花)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6月16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真情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梁秀花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梁秀花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场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17号),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0年7月17日前改正。2020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再次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真情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最近的一次进货中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8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1.罚款5000元     食品    

10     承德县刘俊忠熟食店(刘俊忠)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3月31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的承德县刘俊忠熟食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刘俊忠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93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11     承德县小林数码婚庆影楼(马志林)涉嫌经营不能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案     2020年6月3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小林数码婚庆影楼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马志林在场并全程陪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柜台内陈列自然堂雪域美白倍护防晒霜超值装6盒,当事人马志林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34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自然堂雪域美白倍护防晒霜超值装6盒;2、行政罚款1080元。     化妆品    

12     承德县小范水果蔬菜经销店(潘营营)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8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小范水果蔬菜经销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潘营营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1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13     承德县韩氏八珍熟食店(王晓静)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9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韩氏八珍熟食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王晓静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14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14     承德县源升饭店(魏振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5月20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源升饭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魏振强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魏振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场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19号),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0年6月19日前改正。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再次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源升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最近的一次进货中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1.罚款5000元     食品    

15     承德县福海超市(吴国鑫)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5月8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的承德县福海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吴国鑫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09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16     承德县三家中心供销合作社东三十家子分社涉嫌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3月19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东三十家子村的承德县三家中心供销合作社东三十家子分社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负责人许春和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花生米、饼干、糕点、面包,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20号),责令其于2020年3月25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没有改正,仍在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罚款8000元     食品    

17     承德县慧兴批零超市(张雪)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3月31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的承德县慧兴批零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张雪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92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    

18     承德县杰丽化妆品店(张玉兴)经营不能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化妆品案     2020年6月10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杰丽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张玉兴在场并全程陪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柜台内陈列丽兰妃骨胶原元气素颜霜5盒,当事人张玉兴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39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丽兰妃骨胶原元气素颜霜5盒;2、罚款1470元。     化妆品    

19     承德县双利火锅店(赵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0年5月20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双利火锅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赵雨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赵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场对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承县市监责改通〔2020〕12018号),并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0年6月19日前改正。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在承德县三家镇三家村再次依法对已设立的承德县双利火锅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最近的一次进货中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6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1.罚款5000元     食品    

20     承德县小丽超市(郑海英)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0年4月1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吕明月、白玉武二人依法对承德县磴上镇磴上村的承德县小丽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郑海英在场并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其未申请回避。检查时未见其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次检查时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上述记录表,且正在经营当中。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95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警告;2.罚款2000元     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