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办〔2017〕34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承市政字〔2015〕53号)、承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承市民字〔201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救急难”等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四条 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遭遇灾祸、大病出现暂时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有偿付责任主体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的社会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帐户信息的,以及开展应急救助且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经各类保险赔付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过渡性生活安置的需要,给予一次性500以上(不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救助,对遭遇多种事故的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人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无法生活的,给予一次性救助资金5000元;超过年度最高标准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但不在《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未享受医疗救助的,给予一次性500以上(不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救助,对遭遇多种事故的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出现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按照家庭人口不超过1个月的城乡低保金额度测算给予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进行调整,由民政部门确定新的救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超过500元的救临时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在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内,情况特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县政府确定的需要救助事项或其他突发应急事件,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级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金与实物发放两种救助形式均适用于以下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就治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凭证原件;
4.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证明;
5.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突发性事件或意外事故、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拟确定标准,填写《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组卷上报至县民政局。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后,档案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留存,救助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发放;救助金额超过5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核,15天发放一次。
(三)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提交的审核意见组织入户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还有关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应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局可先行受理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参照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团体、爱心人士其他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按全县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核拨乡镇临时救助资金额度按30%与70%比例界定,30%临时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用于1000元以下应急性临时救助,应急性临时救助明细表须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70%临时救助资金用于1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以银行化形式进行救助。分配至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全年临时性救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一旦出现重大突发事件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难以负担,由县民政局视情况下拨临时救助资金,按应急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公开救助政策、办事程序、救助对象和救助金发放情况,设立意见箱,公布咨询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监督。在救助工作中因履职不尽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附件二: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乡镇、街道办)
附件一 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所属乡镇 | | 家庭住址 | | |||||
困难户类型 | | 联系电话 | | 是否公示 | | |||
家庭成员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健康状况 | 就业、就学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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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意见 |
入户调查人: 领导签字: (盖章) | |||||||
县民政局 | 核查人: 审批人: (盖章) | |||||||
说明:1、困难户类型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 ||||||||
附件二 承德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所属乡镇 | | 家庭住址 | | |||||
困难户类型 | | 联系电话 | | 是否公示 | | |||
家庭成员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健康状况 | 就业、就学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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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意见 |
入户调查人: 领导签字: (盖章) | |||||||
说明:1、困难户类型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 ||||||||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