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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9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为改善我县金融供给不足、竞争力不充分的现状及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保证辖区内的金融稳定,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承德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依据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服务与监管并举,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工作思路,根据《河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指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和《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冀金监字〔201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型企业融资的重要“帮手”,将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三农”融资问题,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三、设立流程

1.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协助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主投资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准备申报材料。

3.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主投资人)和其他法人机构股东进行资格初审。

4.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般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初审。

5.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6.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初审。

7.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的营业场所初审。

8.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等其他材料初审。

9.对初审同意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一周时间。

10.将初审意见、公示文件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政府进行审批。

11.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同意备案的文件后,通知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主投资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12.对没有经过合法审核、备案、注册登记等合法程序而擅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解读机构 :  承德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314-301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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