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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新建聚苯乙烯(EPS)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字体:  打印

承县审批社会审字〔2020〕49号

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新建聚苯乙烯(EPS)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新建聚苯乙烯泡沫板(EPS)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请示》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总用地面积0.6hm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办公用房、生产车间及相关附属设施4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聚苯乙烯泡沫板(EPS)板,年产苯板5万立方米。项目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为5192.94m3,其中开挖土石方量为1514.74m3,回填土石方量为3678.2m3,借方2163.46m3。项目计划于2020年7月开工,2021年7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 。

二、基本同意方案报告表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预测时段内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26.11t,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面积为0.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12.716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监理、监测等保障措施,做好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后,要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的意见,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向承德县水务局报备。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