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知字〔2020〕12号
关于印发《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沟园区范围房屋等征收补偿办法》的
通 知
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县高新区六沟园区征占土地及附着(属)物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六沟园区范围房屋等征收补偿办法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河北省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25号)
5.《承德县土地收储开发供应实施办法》(承县政知字〔2018〕20号)
6.参考承德县其它有关乡镇村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二、涉拆农宅征收补偿
1.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农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2.农户宅基地土地按区片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3.宅院内主房及其他合法建筑物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以确定的拆迁基准日为节点,实行涉拆农宅奖励制度。
为加快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提前或按时间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拆除、通过验收的,奖励每个被拆迁户1万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涉拆农宅安置方式
以宅基地证为计户依据,对涉征农宅采取楼房集中安置和货币自行安置两种方式,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一)楼房集中安置
在征收基准日内完成房屋拆除的农户,在已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内每户补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5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住宅楼。根据规划设计需求,建筑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审计机构审定的成本价格上浮1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按照审计机构审定的成本价格购买;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购买。
1.建设标准:集中安置楼房规划设计为高层电梯住宅,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室内进行简装修,装修标准:地面铺地板地砖;厨房、卫生间瓷砖到顶;墙面刮大白;门窗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满足入住基本条件。
2.集中安置楼房选房顺序:征拆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拆迁房屋交接验收的先后顺序,确定拆迁户选取的安置楼房号。顺序相同的,采取现场抓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3.临时安置期过渡费:选择集中安置的每户每月按600元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过渡费。过渡期为安置房办理入住交钥匙时间后延一个月止。
4.被拆迁户享受一次性搬家费1700元(搬出、搬入各850元)。
5.对于5口人以上(不含5人,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拆迁基准日内完成房屋拆迁的农户,根据个人意愿可按成本价格(以审计机构审定价格为准)在本开发区域范围购买楼房一套,面积65㎡,超出65㎡的按市场价格补齐差价款,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房户购买楼房号。
(二)货币自行安置
在拆迁基准日内完成房屋拆迁的,给予每户拆迁房屋自行安置补助费40万元(人民币)。其它按上述1.楼房集中安置的(4)、(5)内容执行。
四、其他房屋、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等拆迁补偿标准
经原县国土部门或住建部门批准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评估公司依据批准文件标明的用地性质或房屋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一)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建(构)筑物补偿:
1.砖瓦结构的房屋按照300元/㎡计算拆除费。
2.带保温层的彩钢简易房屋按200元/㎡计算拆除费。
3.单层彩钢简易房屋按100元/㎡计算拆除费
4.对没有审批手续但已经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建(构)筑物,按照新旧程度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安装剩余成本给予补偿。
(二)个体工商户补偿
1.对住宅性质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给予适当迁移费,具体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停产损失补偿。
3.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4.养殖经营损失补偿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6个月经营损失补偿。
(三)企业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四)本规定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结果认定
(一)选定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时,支付宗地相关中介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支付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可由被征收人直接委托或由土地储备中心随机抽取,费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或最低报价协商确定,列入宗地成本,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支付;不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介费的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的选定,可以直接委托。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定费用报价最低的几家中介机构,对一定时期内应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报告,没有采纳的,不支付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依据评估结果协商确认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在承德县六沟区域综合开发项目规划区域内,已确定拆
迁范围并政府发布冻结公告的,任何单位、农户及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房屋和土地租赁
4.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涉拆农户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故意阻挠、蓄意干扰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