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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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示日期 |
1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关于《承德县宇砼矿业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型石灰竖窑及破碎车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承县环评审〔2020〕09号 | 2020年4月27日 | 见附件一 | 2020年4月30日 |
2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关于《承德县双龙冶金有限公司新建废弃矿渣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承县环评审〔2020〕10号 | 2020年4月30日 | 见附件一 | 2020年4月30日 |
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