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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整体水平,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卷标准(试行)》要求及“两法衔接”工作,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请各股室组织学习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均自201691日执行。

 

                         

 

                                 2016830 

 

 

 

 

 

 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一、按要求组织全局人员参加省、市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二、每半年请有关领导、专家到局内授课,并积极推行股室互讲结合活动。

三、各业务股室、安监执法大队每季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本股室(大队)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四、及时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

五、培训考评结果与各股室(大队)年终目标考核和职工年度考核挂钩。

法制宣传制度

一、全局执法人员应树立法制宣传人人有责的观念,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安全法规、安全理念。

二、坚持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与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向人们灌输“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思想。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好的典型事例,要积极给予报道。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案件,处理过程要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对屡教不改的典型案例,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每季度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在局机关网站及县级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五、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全程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宣传。

六、对季节性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或某一时期频发的事故,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通报,以引起全县各行业的警惕,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七、有计划地宣传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及安全文化。

八、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公益广告的媒体宣传。

行政执法公示监督制度

一、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2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分解执法责任,完善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股室。

五、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

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址公开投诉电话和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案件调查与审理分离制度

一、查办案件实行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执法体制。各业务股室、安监执法大队负责现场检查、现场处罚、申请立案、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行政处罚告知及执行等项工作;政策法规股负责案卷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上报备案等工作。

二、各股室、安监执法大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程序规定,并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三、各股室、安监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后,将案件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股审核。提交的案卷材料必须齐全。任何人不得私自篡改案卷材料,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

四、政策法规股应当认真审查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全貌。审核中发现事实不清、依据不全或程序明显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应形成书面意见,将所有案件材料退回相关股室、安监执法大队进行修正完善。

五、政策法规股审核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送分管领导审批,按审批决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的告知和执行。

六、案件结案后,由安监执法大队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受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一、接受投诉举报范围。

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2)本级政府或者有关股室(大队)移交的举报。

3)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二、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对来电、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收信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本级政府或其他有关股室(大队)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股室(大队)。

六、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由局领导负责决定是否答复和调查处理。

七、调查人员对承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必须认真组织调查,依法办理,能够立即查处和纠正的应立即查处和纠正。对投诉举报的事项经调查需转交有关股室(大队)处理的应转交有关股室(大队)处理。

八、投诉举报内容需要保密的,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到相关执法人员的应回避。

九、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完毕,调查处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局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调查完毕的,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十、对报告和反馈的调查情况由原签署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或局领导进行审核。

十一、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把举报处理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二、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5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单位报账员。报账员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三、案件承办人员和报账员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四、报账员应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五、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报账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3)报账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合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4)报账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5)单位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批件备案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批复的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局备案。

三、对市局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局备案。

四、对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市局及调查组成员单位备案。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一、罚没物品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予以没收的物品。

二、对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物品,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封存,并列清单以备查。

三、罚没物品中准备销毁的假劣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处置。

四、罚没物品的保管由安监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仓库。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以后,及时将罚没物品移交安监执法大队统一保管,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物品清单(复印件)上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移交人与接收人分别留存。

六、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陪同当事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的复印件,到仓库领取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将物品清单留存,以便核销。

七、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将没收凭证及时移交仓库保管员,对临时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没收处理。

八、对没收物品进行处理,必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报分管局长审批,仓库保管人员凭物品清单发放拟处理物品出库。

九、仓库保管人员应逐案建账,确保帐物相符,不得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行政处罚听证及集体讨论制度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的,由承办股室、安监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股室(大队)负责人签字,政策法规股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在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前,由承办人员负责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有关证照。

4)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含本数)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含本数)以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收取费用。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承办人员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四、承办人员应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政策法规股审核,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五、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不得为本案调查人员。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询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无理取闹者,取消其听证资格。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长审查,并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作为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政策法规股为具体承办股室。

三、申请人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政策法规股自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四、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政策法规股自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政策法规股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六、政策法规股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七、政策法规股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八、审查内容主要为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九、政策法规股在审查复议案件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十、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十一、政策法规股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复议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局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

二、 成立县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股室(大队)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2)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听取关于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调阅执法文书、核查文件材料、听取有关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

三、各股室(大队)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股室(大队)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目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每年定期对各股室(大队)进行自我评议考核,并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年终对表现好的各股室(大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差的各股室(大队)给予通报批评,对表现差的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行政执法奖励制度

一、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文明执法、勤奋工作,自觉履行责任、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有突出表现,受到群众表扬的;

2)依法行政、尽职尽责,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3)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发现、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

4)刻苦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被国家、省级部门采纳、推广或其他方面有功绩的;

5)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获得优秀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方式

1)通报表彰;

2)通报嘉奖;

3)物质奖励。

四、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奖励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两错”指: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执法过错。

二、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两错”追究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并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工作。

三、在安全生产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政策法规股应加强监督,杜绝“两错”案件的出现。

四、在“两错”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两错”的形成认真分析总结,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对轻微的“两错”责任人员,由本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时停止其执法资格、暂扣执法证件。

六、对严重的“两错”人员,按规定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调查核实的“两错”案件,要在内部进行通报,使全体执法人员引以为戒。

八、对群众及被执法单位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知错必改,有错必究,以免酿成“两错”案件。

九、全体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树立执法为民、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思想,防止“两错”案件的出现。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一、我局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政策法规股初审,初审后打印成正式稿件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行文。

二、正式行文后20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三、及时修改、废止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和不符合政策的规定,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对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事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股室(大队)或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股室(大队)要根据职责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予以公示。

三、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的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副局长审查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以及办理时限。

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本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包括支队,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法制科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根据执法需要由办公室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文书予以记录。

  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值班人员接到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的意见将有关情况转交局办公室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值班人员填写好《值班记录》。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科室、支队负责人,认为需要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查处的,及时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执法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有关科室、支队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填写《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笔录》《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全面进行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草拟行政许可批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制作《行政许可拟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呈批表》,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科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办人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

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进行全面客观记录。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件1)等文书,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承办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文书送达回执》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文书送达回执》中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的,应制作《公告送达审批意见书》,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复查意见书,对涉及安全设备、职业卫生设施的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催告通知书》《罚款崔交通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填《陈述申辩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人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的,要填写《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记录复核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滞纳金;

  (二)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经催告,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对法院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有关行政处罚音像由法制科保存,有关行政许可音像由行政服务科保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法制科、行政服务科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局制定的《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等规定,强化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