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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承办全面依法治县理论和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法治调研股(县依法治县办秘书股)

 

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

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

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

负责拟订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工作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

负责拟定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负责推进全县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2

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县政府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涉法事务;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撰工作。

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指导、监督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协调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有关争议和问题

指导全县行政裁决工作

指导全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县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工作

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

承办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接受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诀定和方案的备案

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组织办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涉法事务

承办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

3

承担统筹推进承德县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承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承办由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受县政府委托,代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办理行政复议与应诉的统计分析、评价、问题建议和综合等事项

负责县司法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4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全县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县调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

负责制定全县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参与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

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

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社区矫正管理股

 

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帮教安置工作

6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全县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工作

法律援助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负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全县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和调整的初审工作

负责全县公证员任职行政许可和职业变更核准初审

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职业活动

协助开展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

7

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办公室

 

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督察督办和外事工作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负责全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管理工作

负责舆情监控、要情预警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信息收集、研判、发布、报送工作

负责视频会议管理及综合信息数据化管理工作

组织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

制定本系统经费保障、财务管理、资产装备、技术业务用房建设等方面制度和政策

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本系统警车的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省、市、县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

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经济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负责本系统经费保障、财务管理、资产装备、技术业务用房建设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负责本系统中央、司法部和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8

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人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各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干部。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协助各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干部

负责和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党的建设

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和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和指导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指导本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协助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9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股室

联系电话

1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方针政策等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0314-3019980

2

12.4普法宣传日活动

宣传法律法规,在县内及各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法律服务咨询平台,现场解答市民及基层群众的法律疑难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0314-3019980

3

组织公证员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活动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承德县公证处

3014-3011533

4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信访值班、法制宣传等活动

法律援助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0314-3110148

5

12348法律服务

承担“123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

法律援助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0314-3110148

6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援助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0314-3110148

0314-3016636

7

(新增与政务服务平台一致)

 

法律援助办理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

 

法律援助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0314-3110148

 

8(新增)

 

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承德县公证处

 

0314301153330182813018663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社区矫正工作政法委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察,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组织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3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4公安局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做好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训诫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服从教育矫正、脱逃监控、对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5社区矫正工作县编办做好社区矫正编制工作1、司法部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北省省级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关于依托社会经济组织全面加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  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帮扶的工作方案” 
6财政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7人社局发挥职能优势,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搞好社区矫正专职协管员的招聘工作;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8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9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办理营业执照、管理费征收等方面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便利和给予帮助
10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本部门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文化、法制教育、技术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帮助

承德县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所和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书面表扬。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提请减刑审批表》,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处包括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建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五)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发现1次司法所应当及时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1、违反《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制度》第三条规定之一的;

2、违反《社区矫正请批假制度》,情节轻微的;

3、违反《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制度》,情节轻微的;

4、不配合或者拒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访或调查情况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轻微的;

7、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当及时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

2、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重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

4、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无效的。

(七)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批表》,由同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而拒不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的;

2、违反请销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3、违反居住地变更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监狱管理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二)承德县公证处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公证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对承德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及其他人员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考核人员,并报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承德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承德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发现公证员和公证处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县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二)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有关处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二)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停办、注册等,应当由承德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二)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报承德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书面检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承德县司法局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或者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承德县司法局的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法律援助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所有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承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旁听庭审、审查案件卷宗、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征求办案机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应尽心尽责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服务质量好。

(二)实行受援人回访制,采用服务质量跟踪卡的形式,认真听取受援人意见和建议。

(三)设立法律援助监督箱、公告投诉电话,发放群众意见反馈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办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对已办结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材料规范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司法局对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或报告市司法局做出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四)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条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司法医学鉴定工作事项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年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年度审核登记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返还鉴定费用:

1、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因过失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  

2、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鉴定或者泄露鉴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司法鉴定人予以追偿。    

(二)鉴定人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对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保管不善,以致损毁、丢失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追踪检查,暗访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对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4.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5.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执法部门以外其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专项监督或者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进行总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制发通报。对行政执法工作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较差以及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比例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约谈该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六)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根据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七)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处理建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作出说明、解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所依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依法处理。

(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八)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县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