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造成不稳定因素,扰乱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2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5%以上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超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进行生产、销售,超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生产许可的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量在30%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00件以上1000件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不合格包装数量在1万件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2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20吨(2万发、2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2万发、2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5吨(5000发、5000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25吨(2.5万发、2.5万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3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且去向明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或者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去向不明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出核定容量1%以上5%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上2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1吨(1000发、1000米)以上,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核定容量20%以上,或者因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4 |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