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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来源:县商务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

第四条 县以上商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各商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