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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2)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二、4类文本:

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检查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行政执法检查流程图

三、岗位职责

 

一、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审批;

2、局长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

4、送达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

5、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加盖公章);

8、立卷归档。

三、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是否属于的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调查岗位人员提出的意见、案件材料等,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2、听证案件审查: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5)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局主管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局务会)决定,由局长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除法定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八楼。

办公电话:0314-301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