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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知字〔201918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91010

 


承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承德市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清洁能源替代未覆盖区域居民洁净型煤保供推广使用工作,减少居民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和减少县城建成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确保实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二、禁燃区范围 

(一)以承栗路老治超站为界点至县城方向;(二)以承秦高速胡杖子收费广场为界点至县城方向,以承秦高速胡杖子收费广场为界点至铁虎山隧道;(三)以老承下线中石化加油站为界点(含加油站)至县城方向;(四)以下仓线新小兰窝中桥为界点至县城方向;(五)以东北线五孔桥为界点至县城方向;(六)以八一路干沟门村部队营房交界为界点至县城方向;(七)以朝阳路绿谷生态园小桥为界点至县城方向;(八)以朝阳路李家沟村牌坊为界点至县城方向;(九)县城区域。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散)煤、洗选煤、非洁净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201910月底前,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 

(二)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不准燃用洁净型煤。 

五、工作职责 

(一)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2.督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造和治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对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予以拆除。 

3.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二)县行政审批局

1.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开工许可手续。

2.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3.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擅自建设和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年检和相关审批手续。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推动承德县供热规划组织实施,提高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取缔禁燃区内散煤经营户。

2.配合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取缔工作。 

(六)县供电分公司 

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生态环境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其供电。 

(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做好县城建成区内沿街门店商户店外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取缔工作

2.协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做好禁燃区的相关执法工作。

(八)县公安局 

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害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九)下板城镇、甲山镇、下板城街道办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