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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承德县第十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1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对政协承德县第十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133提案的答复

李显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餐饮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县流动餐饮管理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感谢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餐饮管理的工作建议。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聚餐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但由于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举办场所卫生环境较差、承办者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切实解决流动餐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管理、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清洗消毒等基本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健康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指导的范围、时限及其他具体要求。对就餐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报告管理,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以书面、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可靠形式,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认真登记,并及时向乡镇食安办报告备案。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三)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和承办者主体责任。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近几年来,我局按照《河北省农村聚餐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客观原因,食品监管人员能力有待提升等依然是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行为,使其选择固定经营场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办流动饭店。同时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引导农民选择有资质证明的流动饭店。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食品监管人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确保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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