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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7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县政办〔201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日益凸显。2018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2019年7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 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县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主要是重申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阐述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第二部分“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主要从9个方面细化了合法性审核的各项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

2.确定审核主体。主要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对《指导意见》中可以选择确定审核主体的内容做出统一规定: 一是将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使之更加符合“谁制定谁负责”的法治原则。二是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审核人员,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3.规范审核程序。主要区分了政府办公机构和审核机构各自承担的审核职责,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4.细化审核内容。结合近年来的审核实践,对容易出现违法问题的各个方面一一列举出来,使审核人员在审核文件时更有侧重和遵循。

 5.严控审核时限。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合法性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结合我县审核工作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的内容。

 6.强化审核责任。强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分别明确了审核机构和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因不履职导致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7.创新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建立协助审核机制。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合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8.规范档案管理。审核机构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审核合账,统一编号,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起草单位递交的审核材料以及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9.及时报送备案。一是明确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备案”的原则,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和起草说明纸质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统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第三部分切实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各单位要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作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县司法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县司法局对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县司法局。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