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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来源:县高新区管委会 【字体:  打印

     《关于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容解读

为便于更好理解《关于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及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九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市、县开发区改革发展工作要求,积极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科学搭建人事管理、人员薪酬体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为高新区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意见》起草的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12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改革

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分别由县委书记、县长兼任,党工委、管委会副职不参加聘任,由组织任命,其他岗位人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合同制管理。

1.聘用条件:优先聘任原高新区编制内人员。编制外人员,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岗位设置拟定公开竞聘工作方案,公开竞聘。

2.聘用方式:实行任职公示制度,被聘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管委会签订聘用合同;各局、办、室主要负责人聘任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被聘任的工作人员与本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期限: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以从优或继续聘用。

5.聘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统一实行合同管理。

(二)薪酬改革

1.绩效工资制:对编内人员,原薪酬实行“档案化”管理,在高新区工作期间,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档案薪酬的70%作为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档案薪酬的30%作为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制的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和优秀四个档次,不合格档次只发基本薪酬,基本合格档次发基本薪酬加已扣发的30%档案薪酬,合格以上档次按档案薪酬的1-3倍标准发放。

2.协议工资制:社会聘任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按所聘任的岗位,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具体薪酬数额,亦可依项目情况确定项目工资,向社会招聘。

3.年薪工资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端、稀缺、领军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薪酬标准,实行年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