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前公开

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承德县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承县政知字[20172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全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六条  加强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体为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七条 法制综合股根据全局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编制《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报县法制办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全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并公开抽查主体、依据、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报县法制办备案后予以公示。

局内各股室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结合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我局行政权力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规范事中公开主要是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局行政审批大厅办事窗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推动事后公开包括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承办股室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报局法制综合股整理汇总,报县法制办备案后于办事窗口公示。

      第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报法制综合股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审查合格,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办公室于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布。

    承办机构为局属各执法股室。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以承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纳入考核范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本局内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