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环境执法后督察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开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开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宣传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分管局长同意,重大执法决定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信息股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网站,政府网站公开栏、电子屏等方式查询环保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国家秘密被管理者及个人商业秘密或者举报投诉人有关信息予以保密除外。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规的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