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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