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水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务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拟定全县水务工作的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县农村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规划计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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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务系统国有资产 | 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 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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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务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 | 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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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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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负责编制水资源公报 | 实施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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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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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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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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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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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水功能区划划定并监督实施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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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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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和取水井管理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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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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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三同时”的管理和监督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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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用水的水平衡测试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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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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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水库汛期调度计划的编制运用和审批
| 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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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全县的汛前检查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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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与执行,协调解决防洪、排涝的有关问题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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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指导、调动防汛抢险队伍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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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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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及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购置、管理和调度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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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抗旱水源调度、抗旱应急调水及应急水资源调配,做好先进抗旱设备及技术的推广与指导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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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洪涝灾情和防洪效益的统计、分析、核查及总结上报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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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及赋予的其他职责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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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水方案,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组织编制或者修订全县用水定额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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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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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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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管理主要河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辖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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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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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初设等审批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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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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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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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泵站运行管理考核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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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工程运行管理监督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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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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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水库运用调度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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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和报废审核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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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监督和验收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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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水利基建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验收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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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开工备案 | 建设与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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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综合防治、预防监督、监测预报;负责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承办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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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作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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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县“四荒”资源规划、治理、开发工作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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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土保持科研、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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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条例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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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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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有关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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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和管理 |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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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农村水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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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乡镇供水、农村节水灌溉、农村节约用水,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管理保障 | 农村水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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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田水利、灌区、井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 | 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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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统计,农建评比 | 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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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水利工程开发建设、乡镇供水、集水提供技术指导 | 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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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水利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对全县重大水利科研成果进行推广普及 | 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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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田水利、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及设计,审核区域站的工程规划、设计并进行施工技术指导,指导或参与较大工程的管理 | 水利技术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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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农村小水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小水电开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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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 | 小水电开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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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小水电站安全检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 小水电开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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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技改项目、农村水电电气化项目、以电代燃料项目的规划建设、组织管理 | 小水电开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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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监督、协调重要水事案件的查处,协调
、处理部门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监督工作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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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有关水务政策的建议,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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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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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工作和水务信访工作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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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辖区内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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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执法证件年审工作 | 水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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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涉河水事案件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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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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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河道治理,规范采砂行为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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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上级水政监察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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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水利科技知识宣传工作;拟定水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行业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科技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学会的相关工作
| 负责全县水利科技知识宣传工作 | 科教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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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水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行业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 科教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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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科技队伍建设与管理 | 科教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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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学会的相关工作 | 科教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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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 负责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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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移民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具体指导后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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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项目建设技术服务,移民经济建设信息服务 | 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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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素质、职业技能培训 | 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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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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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县水务局 | 水务局对是否符合防洪要求进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 | 某企业需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应先到县水务局履行防洪影响评价程序,再到县国土局履行用地程序 |
县国土局 | 履行用地程序 | ||||
2 | 城市防洪规划审核 | 县水务局 | 会同城建局对直管辖区防洪规划进行审核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 | 某辖区或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乡防洪规划,经县水务局会同县住建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
县住建局 | 配合县水务局对直管辖区防洪规划进行审核 | ||||
3 | 水利勘测设计资质行业初审 | 县水务局 | 县水务局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将意见反馈县城建局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 | 某企业申请水利勘测设计行业资质,先到县城建局递交申请,县住建局就申请材料征求县水务局意见后履行管理程序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履行资质管理程序 | ||||
4 |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 | 县水务局 | 组织编制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四十五条;2.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九条;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74号)第三条 | 县发展局会同县水务局分解下达水闸、泵站、蓄滞洪区、重要江河支流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依据县水务局上报的建议计划,下达中小河流、小型水库县级资金计划 |
县发改局 | 会同县水务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和分解下达水利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建议计划 | ||||
县财政局 | 上报分解下达县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 ||||
5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 县水务局 | 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五条第十六项; 2.《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第三条 |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等方面管理;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发改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工信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土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控;住建部门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建设项目;农业部门负责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农业节水;审计部门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统计部门负责监管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物价部门负责推进水价改革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考核结果在综合考评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时的使用 | ||||
县发改局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管 | ||||
县发改局(工信局)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对工业产业布局及工业节水监管 | ||||
县监察局 | 负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履职、违纪情况进行监管 | ||||
县财政局 | 负责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 ||||
县人社局 | 负责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县国土局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 | ||||
县环保局 | 负责水污染防控 | ||||
县住建局 | 负责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建设项目 | ||||
县农牧局 | 负责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农业节水 | ||||
县审计局 | 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 ||||
县统计局 | 负责监管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的统计数据 | ||||
县发改局(物价局) | 负责推进水价改革 | ||||
6 | 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 | 县水务局 |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 | 县水务局会同县环保局会议研究明确规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责,为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 |
县环保局 | 审查会签水功能区划并对水质进行监督 | ||||
7 | 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审核 | 县水务局 | 组织拟定全县用水定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 水务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本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
县市监局 | 审核全县用水定额并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 ||||
8 | 用水计划下达 | 县水务局 | 组织制定全县年度用水计划并共同下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 各乡镇申报用水计划,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各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 |
县发改局 | 审查会签全县年度用水计划并共同下达 | ||||
9 |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初审 | 县水务局 | 对从县住建局接受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三项第三款;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某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取得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县住建局接受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移交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县住建局参照水务局初审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县住建局 | 接受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移交县水务局;参照水务局初审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10 |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县水务局 |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 | 县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县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县国土局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
县国土局 | 支持、配合水务局,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
11 | 河道采砂管理 | 县水务局 | 编制、批准河道采砂规划并对河道采砂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 | 按照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的执法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水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常于汛前及禁采期对主要或省管行洪河道统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管理费征收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部门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县市场监管部门对采砂单位登记,证照及采砂安全生进行管理 |
县财政局 | 协同县水务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并对规费收支进行管理 | ||||
县公安局 | 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 ||||
县交运局 | 负责县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 ||||
县国土局 |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监局 | 负责河道采砂单位营业资格监管和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监管 | ||||
12 | 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县水务局 | 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二条 | 某企业计划投资县级财政出资修建的水电站,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报水务局进行技术审查,县发改局根据县水务局的行业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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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改局 | 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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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以日常巡查为主,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建设单位汇报;
(二)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
(二)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程序;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
6、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发电业务许可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水电站水库调度运用、度汛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9、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情况;
12、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漏报、瞒报;
13、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二)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电站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电站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电站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督促各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度,完工报送总结材料。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现场检查;
(三)提出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督促整改。
(四)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在册的水库主管部门及运行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水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工作机制情况。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相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3.水管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两项经费”落实情况,注册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鉴定组织实施情况,除险加固计划制定、执行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水库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管理责任制情况。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管理体制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3.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水库大坝及库区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病险水库保坝;
4.运行措施情况,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运用情况,防汛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5.日常管理情况。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观测设施运行状况,工程观测项目、频率以及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闸门、启闭设备及机电设备操作运行情况等;
6.经营管理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情况,电费计收情况,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自查。水库主管部门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工程现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制定自查检查计划,实施自查;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意见反馈等,实施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查处。
(五)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办;
(四)汇总报告。县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六)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使用国家资金需要审计的,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根据被验收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重要工程可按验收规程规定成立专家组,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
(四)组织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②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⑥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④大型工程可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⑤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⑥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⑦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及其授权(委托)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河道范围内采砂的个人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砂业主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于采砂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二)是否存在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过期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三)开采位置、深度、范围和开采边坡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
(四)砂石存放地点、弃料处理方式是否符合防汛和管理要求;
(五)是否存在危害水利工程、铁路和公路桥梁、通讯设施和输油气管线等工程设施的行为;
(六)出入砂场的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
(七)在禁采期、禁采区是否存在采砂行为;
(八)在禁采期内,采砂机械是否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临时房屋是否已拆迁;
(九)在禁采期以前,有碍度汛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处理;
(十)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检查。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县河道及河道内砂场进行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河道巡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砂场要求其立即整改;对非采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投诉、举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采砂场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采砂场及时纠正,采砂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对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等行为,要求立即停止,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依法作出处罚。
(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实施省级以上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具体体现在:
1、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4、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
施工单位负责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查和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做好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实施省级以上投资的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法人和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具体体现在:
1、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4、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
施工单位负责自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查和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施工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水利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做好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审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工业企业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1、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
2、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
3、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