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清单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CD21sw-CF-00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下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 | ||||
严重 | 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 |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 |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万元 | ||||
2 | CD21sw-CF-002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 免予罚款 | 免予罚款 | ||||
较重 |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或者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至二倍罚款 | 一倍罚款 | ||||
严重 | 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且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二倍至四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 二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故逾期、拖欠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四倍至五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 五倍罚款 | ||||
3 | CD21sw-CF-00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 | 免予罚款 | 免予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 | ||||
4 | CD21sw-CF-004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但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 | ||||
严重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 | ||||
特别严重 |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万元 | ||||
特别严重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一般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在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五千元 | ||||
较重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较小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八千元 | ||||
严重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严重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5 | CD21sw-CF-005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或者逾期30日以内不更换、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五千元 | ||||
较重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或者逾期30日以上不更换、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八千元 | ||||
严重 | 未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 | ||||
特别严重 | 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或者拒不更换、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6 | CD21sw-CF-006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形成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事实的;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较重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 | ||||
严重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未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六个月以内。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 | ||||
特别严重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的;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一年以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十万元 | ||||
7 | CD21sw-CF-007 | 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拆除打井设备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 | ||||
较重 | 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打井设备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三万元 | ||||
8 | CD21sw-CF-008 |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寓意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 |
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百至五百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九万元 | ||||
较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 | ||||
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五百至一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 | ||||
较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一千至二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下水二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 | ||||
9 | CD21sw-CF-009 |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在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 | ||||
严重 |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万元 | ||||
10 | CD21sw-CF-010 |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补办手续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四十万元的罚款 | ||||
11 | CD21sw-CF-011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一般 |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验收投入使用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未验收投入使用,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 ||||
12 | CD21sw-CF-012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一般 | 弃渣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
较重 | 弃渣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 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弃渣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 | 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处每立方米十五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弃渣一千立方米以上的 | 处每立方米二十元罚款 | 处每立方米二十元罚款 | ||||
13 | CD21sw-CF-01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一般 |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30%以内的,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
较重 |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30%以上70%以下的,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70%以上的,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 ||||
14 | CD21sw-CF-014 |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开垦、开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元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元罚款 |
较重 | 开垦、开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 ||||
严重 | 开垦、开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开垦、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 ||||
15 | CD21sw-CF-015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及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处罚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依据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依据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第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情节轻微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不予处罚;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不予处罚;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或者发包行为已经完成的;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罚款;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逾期拒不改正的。 |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
16 | CD21SW-CF-016 |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处罚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限期内缴纳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重 | 逾期十日内未缴纳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千元 | ||||
严重 | 逾期十日以上未缴纳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五千元 | ||||
特别严重 | 逾期拒不缴纳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 | ||||
17 | CD21sw-CF-017 |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一般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 | 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 | |||||
较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 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 | |||||
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 | 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 |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 | |||||
特别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 | 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万 |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18 | CD21sw-CF-018 |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四、《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一万 |
较重 |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 | ||||
严重 | 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 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五万 | ||||
19 | CD21SW-CF-01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占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水法) |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 |
轻微影响行洪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防洪法) | 处一万元罚款 | 一万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对行洪影响较小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 | ||||
对行洪影响较大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行洪影响较小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 | |||||
特别严重 | 占用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万 | ||||
严重影响行洪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万 | |||||
20 | CD21SW-CF-02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也未恢复原状,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万 |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万 | ||||
21 | CD21SW-CF-021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五、《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免于行政处罚 | 免于行政处罚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 | ||||
严重 |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 |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 | ||||
22 | CD21SW-CF-022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或违反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要求, 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且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违法事件发生在四级及以下支流下或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情节一般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
违法事件发生在三级支流上或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情节一般的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事件发生在二级支流上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
违法事件发生在一级支流上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情节一般的。 | 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七万元罚款 | |||||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的。 | 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九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的,造成行洪隐患,影响河势稳定或未造成行洪隐患但暴力抗法的。 | 处以十万元罚款 | 处以十万元罚款 | ||||
23 | CD21SW-CF-023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位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 轻微 | 停止侵占、毁坏后即时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轻微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一般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
24 | CD21SW-CF-024 | 侵占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处罚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两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罚款 | ||||
25 | CD21SW-CF-025 | 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处罚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两千元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 |||||
26 | CD21SW-CF-026 | 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处罚。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一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27 | CD21SW-CF-027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附则中“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和《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 轻微 | 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五万元的罚款 | ||||
28 | CD21SW-CF-028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附则中“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和《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 轻微 | 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罚款 | ||||
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罚款 |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一万元罚款 | ||||
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一万元罚款 |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三千元罚款。 | ||||||
29 | CD21sw-CF-02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周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 | ||||
严重 | 未在规定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大的。 |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 |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