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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县水务局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来源:县水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水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承德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务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承德县水务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股室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区域等;

2)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 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 事中公示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承德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主动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示内容应通过网络、公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公布。

第八条 执法公示分为长期公示、阶段性工作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
    第九条 公示内容如有变动,必须及时向社会或行政执法相对人重新公布。
    第十条 执法公示实行专人负责制,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