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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局属部门及中层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局各行政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结合去年考核工作实际,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局属部门及中层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对照具体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2018年住建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中共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

          2018年3月25日

中共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局属部门及中层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规范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行为,强化基层部门和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工作开展及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督考问用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落实,正确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住建事业不断越位升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局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系统内中层干部。

第三条  考核时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时间原则定于下年度的1月上旬。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和完善局属各部门、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系统干部干事创业、争先创优、勇于进取、顽强拼搏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住建事业科学发展的新跨越作用。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日常督查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基础分

1.部门业务工作(35分)。由各部门年初上报的考核任务目标(25分)和亮点特色创新型工作目标(10分)两部分组成。由局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2.党建工作(20分)。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10分)。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

4.重点工作大督查情况(5分)。由重点工作大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5.扶贫帮扶工作(5分)。包括农村危房改造督导、党员联系帮扶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由局村镇办负责考核。

6.信息宣传工作(5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

7.股室内部管理(5分)。由局人事股负责考核。

8.中心工作(5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

9.综合评价(10分)。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加减分

部门、中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在省、市、县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每项奖励按省市县分别加5、3、2分。

部门、中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在按时保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创造性开展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得到上级认可,在省市县范围内得到推广的,在计满分的基础上,加5分。

部门、中层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减1-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局内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因受上级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受到处理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减分数。

加减分内容由部门在考核时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1.部门工作被县里定为一票否决的;

2.在全市考核排序后三名的;

3.累计两次被市县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的;

4.部门干部职工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局集体活动,部门参加人数不足80%、考试成绩合格率达不到80%以上的,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考核的部门制定专项考核细则,并按考核细则做好日常和年终考核工作,年终向局考核领导小组上报考核得分情况。

第十条  综合评价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对部门整体工作和中层干部分三个层次进行测评(领导干部评价、股级干部互评和部门内部干部评议),由局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综合评价加权平均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年终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各部门的得分,提出对被考核部门和干部的初评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划档。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的为优秀等次,后5名的为一般等次,考核不足80分的为较差等次,其他为较好等次。

第十三条对考核优秀的部门优秀名额比例为20-30%,对考核较好等次的部门优秀名额比例为10%,对于考核一般等次的部门优秀名额比例为5%,考核较差等次的,取消部门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提拔任用干部时优先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干部职工中遴选。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中层干部直接作为科级后备干部向县里推荐。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或排序后三名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必须要实事求是、严守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考核结果失实的,要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考核,实事求是组织材料、汇报工作。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和奖励,并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层干部,取消其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1.不按时参加全局理论学习集体活动的;

2.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