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费 项 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举报电话 |
备注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0.5‰,个体工商户20元/年
| 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冀财综(2002)84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5)45号、河北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2)2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冀财税(2015)34号 | 尚志杰 | 尚云春 | 3116831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自2017年3月22日起停征两项收费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淘取金属及非金属按照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每立方米金属及非金属售价13%;2、石料、砂、土料按料场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销售价格的20%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冀价行费(2009)29号;河北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