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水字〔2018〕35号
承德县水务局
关于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石洞子沟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洞子沟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洞子沟灰岩矿位于承德县甲山镇石洞子沟村,矿山设计采矿规模为20万t/a,该项目矿区总范围62.5 hm2,工程建设占地共计8.24hm2,包括办公生活区0.14hm2、废弃露天采场4.80hm2、新露天采场2.188hm2、工业场地0.366hm2、矿山道路0.746 hm2、未扰动面积 54.26 hm2。项目总投资130万,其中土建投资90万元。项目建设期产生土石方总量6.22万m3,其中挖方
二、该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祥实,图表规范,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后续设计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和水土流失预测结果。预测建设期新增水土流失量1461.25t,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36.76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保持实施进度安排。你单位要根据主体工程施工情况及时调整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和管理机构人员,保证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44.53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一)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和估算投资纳入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报送承德县水务局备案。
(二)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方案的施工组织工作,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定期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并配合我局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德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