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字〔2018〕3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7号)意见,现将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为行政执法机构,请县财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