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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4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字〔20183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7号)意见,现将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为行政执法机构,请县财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0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