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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被征收人的多元化需求,根据《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和《承德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居民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安置房源的选择、购买,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征集被征收居民的安置意愿、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供政府购买安置房的数量、户型、面积等信息;发改、国土、财政、市场监督、审计、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由县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承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  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章  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县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十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

(一)县住建局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可提供的房源信息,提出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征集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房源需求信息,核实整理后提交给住建局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源需求信息和可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在公共服务平台与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货币补偿金额不足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货币补偿金额超出购房款的,超出部分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十一条  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二条  采用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流程: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县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经县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审核批准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房源和价格。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协议生效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流程:

(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