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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当事人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住建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信息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等;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执法行为;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以及执法活动具体过程,报股室负责人,并进行归档留存。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对执法活动要全程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八条 执法过程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为公开方式。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将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尤其要注意违法事实,现场证据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负责本股室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要对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做好使用和维护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

股室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股室应设专人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使用情况登记,及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记录仪进行统一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音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日常管理由股室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信息资料下载、存储。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如确有需要的,要对音像信息资料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各执法股室应当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使用情况、交接时间、记录内容、信息保存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因执法办案工作需要,调取或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执法人员需进行互相监督。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应当及时上报股室,按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七条 局法制综合股应不定期对本局执法人员佩戴、使用、维护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八条 局法制综合股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执法股室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中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信息资料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信息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