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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执法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等方式对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保存、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的信息、范围和载体

第三条 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两种形式。

第四条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办案区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询问记录、交接登记、检查记录等书面记录。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收集

第六条 各执法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及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执法股室应设专人为本股室的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人员,对执法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以及记录信息保存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执法股室应建立执法记录信息采集、保存、使用管理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信息采集人员、保存时间、记录内容、调取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执法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应遵循全程不间断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客观、完整。

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股室记录管理员留存。

第十条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劝告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方式应确保文字材料清晰、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如有手写文字,应确保笔迹清楚。

第四章  信息的日常保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执法股室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保证执法记录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各执法股室负责本股室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记录资料和文字记录资料等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五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如有需要长期留存的信息资料,应进行长期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五章  记录信息资料的使用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漏、外传记录信息资料。因工作需要调用音像资料的,应当报经股室负责人审核、经案件的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调用。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擅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局法制综合股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执法股室的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条 各执法股室设备、信息保存管理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股室执法设备的使用登记,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记录信息的完整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信息保存、调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