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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及住建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办案区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根据执法活动具体要求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局内各股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根据执法需要由办公室负责为各执法股室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局各股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在服务窗口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受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股室和主管领导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  在各股室接到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及时报相关股室负责人,认为需要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查处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在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股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况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依法申请行政强制部门或法院实施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进行审查时,应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载明法制部门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进行全面客观记录。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文书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催告通知书》《罚款崔交通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必要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经催告,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信息资料,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存储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股室专门电脑或存储器,由专人进行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各股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员需要调用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股室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文字、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资料;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局制定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强化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